关于开展2021年度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 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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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各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经研究,现就做好2021年度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5月17日至6月4日
二、申报条件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对象为就业重点群体或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人员在浏阳市创办的初创企业。就业重点群体包括以下10类人员: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留学归国人员(毕业5年内);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原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被征地农民;退捕渔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刑释和解除强戒人员;残疾人。
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浏阳市内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
(二)登记注册时间在5年以内(2021年申报单位的注册时间为2016年1 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盲人创办的医疗保健性按摩项目可申报);
(三)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吸纳2名及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四)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近两年由非就业重点群体变更为就业重点群体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五)申报单位近两年在信用中国(湖南长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违法记录。
三、补贴标准
第一年每月600元、第二年每月400元,同一初创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累计不超过2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初创企业有多处经营场所的,只能就一处经营场所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已经享受过市财政同一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
四、申报材料
(一)《浏阳市2021年度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表》(附件1)。
(二)初创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属就业重点群体的身份证明或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1.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
2.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佐证资料;
3.返乡农民工需提供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村(社区)出具的返乡创业佐证资料;
4.被征地农民需提供征地协议;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随军家属需提供部队师级以上的随军批复;
6.刑释和解除强戒人员需提供刑释和解除强戒证明;
7.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
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原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退捕渔民无需提供佐证资料,由我局在信息系统中核实。
8.法定代表人参加创业培训获得的结业证书。
(四)经营场地租赁证明:经营场地现场照片2张、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注明租赁起止时间段)、房产证明(如无房产证则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等。
五、申报程序
(一)公开申报。申报单位须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于6月4日前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园区进行申报,相关申报表格可从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浏阳就业”微信公众号下载,所提交的复印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市人社局不接受项目直接申报。
(二)初审汇总。场租补贴时段自申报单位登记注册的当月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各乡镇(街道)、园区核定年度补贴核发起止时段、标准及金额,签署意见汇总后加盖公章,于6月9日前报送至就业促进科(行政中心附1栋4楼3404房间),《浏
阳市2021年度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汇总表》(附件2)电子档请一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魏琳青 联系电话:83331616
(三)复核公示。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集中现场复核工作,确定补贴对象及金额,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扶持项目,再进行资金拨付。
六、补贴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
(一)申报审核期间,初创企业实体处于停业状态,或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发放政策相关条件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推荐。各乡镇(街道)、园区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微信等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推荐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代表先进生产力、生产方式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把关,确保真实性。对采取不当手段领取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应停止补贴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将相关信息向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严肃工作纪律。任何服务于补贴申报的公职人员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索拿卡要、刁难企业和个人,收受企业和个人财物。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八、相关解释
(一)“初创企业”类型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普通高校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为主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毕业5年内是指2016年1月1日后毕业。按照湘教通〔2020〕66号文件精神,非全日制研究生享受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
(三)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 17 日